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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债权质押的效力怎样规定?哪些内容?

债权质押的效力指债权质权设定和行使时法律所赋予的法律上的效果。债权质押的设定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质权人可以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质权所担保范围内的债权从被质押的债权标的中优先受偿。在债权质押的法律关系中,质权人和出质人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讨债公司解答债权质押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债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债权质权所担保的范围,理论上与动产质权相同,因此可以援用动产质押中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2.对标的的效力范围。债权质押的标的为债权,对标的的效力范围指的是对该债权的请求权范围。债权质押的效力,及子标的原本债权的全部及利息,标的债权不论比被担保债权大或者小,现存的被担保债权即使因一部分清偿而消灭,原有债权质押的效力仍及于全部的标的债权。此外,如果债权质押的标的债权因出卖、灭失、侵害而有所变更,产生价金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那么债权质押的效力亦及于此部分请求权。讨债公司解答关于标的物的范围,应特别说明两点:(1)入质债权的利息。当设定质押的债权附有利息债权时,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因此在被担保债权清偿期届至以前,质权人可以由第三债务人收取法定孳息的利息。此利息的分配次序,首先抵充收取孳息所花费的费用,其次抵充债权质押所担保的债权。入质债权的清偿期届至时,债权质权人可以直接收取利息债权。因为利息债权,从性质上讲属于从债权,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利息债权将附随主债权,主债权的效力及于利息债权,因此既然主债权为质权的效力所及,主债权的附随债权当然也为质权的效力所及。如果质权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积极收取孳息,那么出质人的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出质的债权人可以使债务人提存利息,以免使自己为质权人的懈怠而蒙受损失。(2)质权标的债权的担保,如果设定质押的债权有担保权,例如附有保证债权和抵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时,除另有约定外,质权效力也及于这些担保权。依民法原理,担保债权和担保物权都属于被担保债权的从权利,其主权利的效力及于这些从权利,因此债权质押的效力也及于这些从权利。当然,法律对于债权质押的效力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当事人可以用自己的约定排除,即当事人可以约定质权的效力只及于主债权而不及于主债权的担保权。但是,当事人的约定也不是绝对的,当事人之间不能约定只以主债权的担保权出质。担保权作为从权利如果设定质押,必须跟随主债权。权利质权,也只有与债权一同转移及设质。已设质押债权的转移及设定负担,当然发生其质权的转移及设定负担。担保物权为抵押权时,其设定质押以抵押权的设质登记为必要。3.债权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质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优先受偿权、留置证书权、对出质人与第三债务人之间的行为的控制权、转质权等权利。债权质权人的义务是债权质权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所受的法律上的负担。讨债公司解答债权质权人的主要义务有:(1)债权质权人对于其所占有的债权凭证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加以妥善保管。债权质押的设定,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必要。在出质人交付权利凭证后,质权人应对权利凭证加以妥善保管,因为如果权利凭证一旦灭失,出质人权利的行使将会受到重大影响。如果权利凭证的灭失由于质权人的过错,那么质权人应对出质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有价证券的质权人,负有保管证券的义务,不能就其证券有违背质权的行为,所以在质权实行期前背书及转让其有价证券,是对其所负义务的违反,对于因此所造成的出质人的损害,质权人基于过错负损害赔偿的责任。(2)债权质权人在实行其质权,直接收取设定质押的债权时,亦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对此义务的违反,亦可导致损害赔偿的承担。但在质权人收取出质债权的孳息时,一般只须以对于自己财产同一的注意即可。(3)被担保的债权得以如期清偿或其他原因致使质权消灭时,质权人应当及时安全地返还所占有的债权凭证。质权的消灭有多种原因,而不论是由于被担保债权的任意清偿所导致的质权的消灭,还是由于依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质权的消灭,质权人均应返还债权证书于出质人。其他的债权回归于出质人必要的手段和程序,例如背书、注册等,质权人均负有履行的义务,以协助出质人获得债权证书。此外,还有一点尚需注意,即如果设定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有价证券时,由于市场行情的波动,有价证券有跌价的危险,出质人认为有提前出卖其证券的必要的,应提出相当担保,请求其证券的返还,质权人是否可以拒绝,立法上一般没有加以规定,如质权人的利益因此不受任何损害,质权人应当允许,否则就是权利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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